捐血一袋,害人一命?捐血的社會意涵【2011/04/11 苦勞網】
李佳霖 (中央大學英文系碩士、中央大學公民實踐小組成員、曾是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的兼職研究助理)
責任主編:張心華
日前新北市某位男子因捐血導致他人感染愛滋,並被媒體揭露其男同志的身份,遭板橋地檢署以過失傷害罪起訴。當事人向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權促會)申訴,而他的聲明稿在4月11日公告在權促會的網站上 (附註1)。
這起事件也在台大ptt的gay板引發不少的討論。有網友認為男同志再次被歧視與汙名,有人則覺得被感染的輸血者才是無辜的受害者。性別團體曾抗議過,認為同志想捐血的愛心長期以來被妖魔化,但衛生主管機關則回應表明大眾安全必須擺在第一順位。而許多愛滋社工人員指出,國家在制定愛滋防治的法律時,應該要保護感染者的人權,而非傾向懲罰感染者。
捐血與公民身分
先撇開上述所提到的歧視、汙名、愛心、人權、大眾安全、受害者與加害者…等等,我想提出另一個面向去思考這個事件,那就是回到「捐血」本身。捐血並非只是單純的個人自發性行為,而是必須被理解為一種建構「公民身分(citizenship)」的社會契約。也就是說,在「捐血一袋,救人一命」的宣導口號下,所有被國家機制審核通過的「合格」民眾,不但被鼓勵要捲起袖子熱心助人,也的確在捐血之後得到表揚或獎賞(例如:感謝獎狀、折價券)。在參與捐血的過程中,民眾被灌輸的教育是:捐血是對國家社會做出貢獻的行為舉動,也是落實身為一個「有責任感」的公民該盡的義務。於是透過捐血,捐血者與輸血者之間建立了一種情感上的聯繫,也同時更加確立自己身為一個國家公民的歸屬感。
公民還是公敵?
如果要更進一步去揭露捐血作為國家審核公民身分的社會契約,我們則可以舉相關的捐血規定為例,即「捐血者健康標準」與「捐血登記表」。特別是後者,因為每一位想要捐血的人,都要先在此登記表上簽名(即個人跟國家簽契約),以證明自己是合格的健康公民。
於是,我們必須仔細檢視這兩項規定的文字敘述是如何界定誰是可以捐血的「公民」?誰又是捐了血會害人一命的「公敵」?值得注意的是,兩項規定都指明「男性間性行為者(Men who have Sex with Men)」不得捐血。如果我們以公民身分建構的角度來看,不難察覺到,有過男男性經驗的個人,不管他是否有採取安全性行為,也不管他是否有感染愛滋,這個人在最一開始就被捐血機制標明為可疑份子而遭到排除。換句話說,在這個異性戀文化霸權(也就是男性只能與女性發生性關係)的社會脈絡中,男性間性行為者從來就不被視為對國家社會有幫助的公民,他的血液也從來不是建立公民身分的途徑。
捐血的意涵
上述對於男性間性行為者的捐血禁令,讓我們不得不反思捐血這個看似日常生活中的簡單程序,它在歷史、種族、與社會層面上更廣大的意涵。舉例來說,在納粹時代的德國,猶太人的血液被認為是不純淨的,於是納粹政權禁止猶太人和所謂的「德國公民」通婚,以免汙染了純種亞利安人的血脈親屬關係。在美國的某些州,也曾有很長的一段時間民眾認為把黑人的血液輸給白種人,是一件不合乎常理的事(見Jeffrey Bennett的專書Banning Queer Blood)。透過血液來區隔亞利安人與猶太人、白人與黑人,都是歷史上曾發生過的事。
而在當今的台灣社會,男性間性行為者被認定為永不得捐血的對象,他們的血液被衛生與捐血單位區隔、排除,因為國家認為他們的血液一旦融入社會大眾,將會造成危害。我們要問的是,這個社會現象告訴了我們什麼呢?雖然它源自於與納粹時代的德國或存在種族主義的美國非常不同的社會脈絡,但我認為它正好顯示了台灣社會或文化對於「性」,特別是同性之間的性,的憂慮與恐慌。
也就是說,「男性間性行為者」其實是一個後性身份(post-sexual-identity)政治的詞彙,它當然有很大的比例指涉了男同性戀者或男同志。但此詞彙其實更涵括了那些曾有過同性性經驗,但卻不認為自己是男同志(或甚至認為自己是異性戀)的主體。因此我們必須意識到,「禁止男性間性行為者捐血」這件事,不能只被理解為對於男同性戀(作為一種性傾向)的歧視,也絕非只是對於男同志(作為一種性身份)的汙名化。而是國家透過捐血這個社會契約,更有效地排除「非一男一女性關係」行為者進入台灣「合格公民」的國度。
整起事件的重要性在於,它是台灣首次因為捐血導致他人感染愛滋遭起訴的案例。這個起訴案馬上就要進入司法程序(4月21日第一次開庭),可預期的是,法官的判決結果、國家衛生主管機關的回應、以及相關愛滋民間團體的行動等等,都將在台灣愛滋運動與性政治的歷史書寫劃下一筆,而捐血在此事件所牽涉的社會意涵,則必須更被大家正視與省思。
附註1: http://www.praatw.org/right_2_cont.asp?id=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