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新版草案 納媒體自律機制【2011/04/09 蘋果日報】

無效最重擬罰百萬 學者:樂觀其成

【唐鎮宇、何哲欣╱台北報導】立法院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引發侵犯新聞自由疑慮,內政部要求立法院暫緩三讀,昨天二度舉行公聽會邀媒體、學者及兒少團體討論,內政部提出新版草案,納入媒體自律機制,若媒體自律委員會無法約束成員,後續才會有政府機關的處罰。

去年底初審通過《兒少法》版本,新增規定包括報紙不得刊載描述或描繪暴力、血腥、色情細節的文字或圖片等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違者最重罰50萬;任何人不得在網路上散布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且未採取防護措施,違者最重罰50萬,可勒令停業1年。

護童權益不受限

另外,兒少若遭虐待、家暴,或是收養事件、親權行使等案件的當事人或關係人,或是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或被害人,媒體不得刊載足以辨別身分的資訊,違者最重罰30萬,並可沒入物品或命其移除內容、下架。媒體質疑,若照修法內容,像藝人賈靜雯與丈夫爭奪女兒梧桐妹監護權新聞,都無法報導。台北市報業公會建議,為避免業者動輒得咎,報紙違反規定應由媒體新聞自律組織依自律公約論處,涉及兒少個資的新聞,也增加但書,若基於保護兒少當事人權益或促進其福利,就不受限制。

廣播電視也要管

內政部則提出新的文字修正,為防止報紙刊載有害兒少身心內容,業者應共同成立報業同業公會,並訂定自律規範與審議機制;內政部也同意,若未依自律公約採取必要措施才開罰,罰鍰也先從10萬元開始,逐步提高到100萬。內政部希望1個月內提出《兒少法》新修正案,本會期可以三讀。

內政部兒童局局長張秀鴛轉述,出席的《蘋果》、《自由》、《聯合》、《中時》四大報對自律有共識,但對於若自律無法產生效果時,是否應該由政府機關直接處罰媒體仍有意見。不過對於在網路上散布有害兒少內容,以及洩露應受保護兒少個資者,內政部仍認為,規範對象除報紙外,還包括廣播、電視等其他媒體,在所有媒體建立自律機制前,還是要由主管機關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對媒體沒信心」

家扶基金會社會資源處處長翁慧圓也認為應先要求媒體自律,但媒體有時因為競爭壓力過度傷害到兒少,必要時再由政府加以處罰。

但仍有學者對媒體自律沒信心。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執行長盧世祥說,以過去經驗來看,媒體誰也不服誰,更遑論處罰同業,「如果自律有效,今天電視台也不會這麼亂」。但他指出,若將自律訂入法條中能讓媒體自律有所進步,他樂觀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