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可設性交易專區 台灣特有【2011/04/07 中央社】
是否設性交易專區,內政部提出修法方向與配套,法規委員會參事劉文仕表示,內政部參考各國,依台灣國情設計最符合文化社會條件的方式,「還沒看到其他國家有類似作法」。
內政部昨晚宣布,地方政府可本於自治原則,在都市計畫商業區或非都市土地遊憩用地範圍內,規劃性工作者得從事性交易特定區域。
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執行長鍾君竺表示,國外對於性產業,極少採取如台灣一樣「正面表列」的方式,即授權地方政府可在特定區域內,規劃性工作者從事性交易。
鍾君竺表示,國外性產業模式分成2種,一種是視性交易為成人間合意行為,不處罰個體戶,也不要求執照、規範營業地點,但居間的交易媒介第三者如皮條客則有罪,在香港、英國皆是如此。
另一種則如荷蘭,將性交易除罪化,包括性工作者及交易媒介都無罪,不過鍾君竺強調,所謂的荷蘭「紅燈區」並非專區,而是性產業自然聚集,規模僅占總體性產業的1/4。
對於內政部表示,地方政府可本於自治原則,考量在特定區域內規劃性工作者從事性交易,鍾君竺質疑,目前多數縣市政府抱持「止步」態度,如果地方不設,中央有什麼辦法?
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參事劉文仕表示,內政部曾參考各國狀況,不過國情不同,複製任何模式到台灣都有不合適之處,因此才設計最符合台灣文化社會條件的方式,「還沒看到其他國家有類似作法」,也許台灣會創出較好的模式也不一定。
他並表示,地方政府設特定區域與否,中央都尊重,內政部修社會秩序維護法,為考量設特區的地方政府,提供政策方向與法源依據。而若地方政府未設性交易特定區域,依據目前修法方向,即代表該縣市除合法妓女戶外,娼嫖都將依法開罰。
性交易媒介是否也會開罰?劉文仕表示,需視情況而定,以載運性工作者為例,類形就有很多種,若性工作者包計程車,純粹載運的計程車司機不涉罰,不過若是載運者有控制性工作者的情形,可能涉及人口販運,將依人口販運防制法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