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性侵犯姓名 各界反應不一【2011/03/29 台灣醒報】
彭夢竺
內政部擬修法公布高危險性侵犯的照片與姓名,各界反應不一。婦女新知基金會表示反對,認為公布姓名無法減低性侵犯罪率。關懷文教基金會與勵馨基金會則認為,可以有條件的公布。律師尤英夫持贊成意見,他認為公布是一種警惕,不過政府應該做好後續的配套措施。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簡至潔今日受訪表示,美國梅根法案實施後,輿論反應兩極。她認為,台灣的性侵犯被評估為有再犯疑慮時,會進行強制治療,且不會放回社區,既然不會放回社區,就沒有公布其姓名、照片的必要。
她還指出,性侵有各種樣態,有70%是被害人熟識的人所為,這種情況公布其照片與姓名也無法改變什麼,社會反而應該多注意被害人的感受與家屬的心情。
關懷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周清玉和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均認為,應該要有條件的公布。周清玉表示,不管公布與否,作法上要非常周延,各種可能性都要考慮到,不能只是單單公布姓名、照片,必須做到全面性的考量。
紀惠容也說,台灣需要建立一個性侵害犯的資料庫,把性侵害犯分級、分類,經過評估之後,有條件的公布。她認為,因應各種類型的性侵犯需要用不同的方法。
她還提到,公布照片、姓名不一定就是侵犯人權,而是做為一種警惕。像是美國梅根法案的立基點,其實是因為性侵犯他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因此就由社區的力量幫助他。
尤英夫律師則表示不反對公布。他認為,任何一個法案都有正反兩面,公布會是一種警惕,但同時也是侵害性侵犯的人權。他說,性侵有各種情況,有些是熟人所為、有些是因為孩童懵懂,勿以為是性侵,這些性侵犯是否需要公布,要經過評估。而再犯率高或是情節嚴重的,確實有其公布的必要,以作為警惕。
另外也有法界人士指出,這項修法可事前採取保護措施,避免類似雲林縣國二女學生遭到性侵殺害案的悲劇再次發生。
對於性侵犯的姓名、照片公布與否,社會各界目前反應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