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 加重強制性交罪 被害客體年齡提高至未滿18歲【2011/03/10 NOWnews】
記者陳思穎/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今(10)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了強化兒童及少年保護,將加重強制性交罪的被害客體由未滿16歲提高為未滿18歲,此外,為了保護兒童身心,行為人雖未滿18歲,但對未滿12歲兒童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不得免除其刑。
吳揆表示,去年9月間,法院幾起性侵幼童案件的判決,與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有很大的落差,引起輿論一片譁然。今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僅加重性侵害犯行的刑度,也將「違反意願」要件刪除,有助於法官在性侵害案件的審判上,更能確保被害兒童、少年的權益。法務部應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儘速完成修法。
法務部表示,現行刑法「強制性交罪」成立要件,除行為人客觀「至被害人不能抗拒」,尚需「違反被害人主觀意願」,肇致未違反或無法證明被害人意願時,即無法以強制性交罪加以制裁。為了避免法律上適用爭議,並加強保護被害人,法務部因此決定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務部指出,此次修正要點包括:強化兒童及少年保護,將加重強制性交罪的被害客體由未滿16歲提高為未滿18歲;為擴大兒童保護,將年齡由14歲降為未滿12歲,並適度提高對未滿12歲的人為性交及為猥褻行為的刑度;為保護兒童身心,行為人雖未滿18歲,但對未滿12歲兒童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不得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