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血液安全 衛生署下錯功夫【2011/03/07 立報】

張正學

板橋地檢署日前對一位民眾因為捐血才得知自己感染卻造成他人輸血感染,以「過失致重傷害罪」起訴,而衛生署順勢對於「藉捐血驗愛滋」的現象提出對於相關法令的修正,希望藉著處以罰鍰,來維護血液品質。但實際上,維護血液品質是否僅能靠罰鍰來獲得解決,這種見樹不見林的做法,值得商榷。

事實上,捐血者的資料都會與衛生署疾病管制局通報資料庫進行勾稽動作,也就是說,已知的感染者是不可能利用捐血而造成他人受害;許多一窩蜂(例如捐血送優惠券)與半強迫性的捐血活動,才是問題之一。筆者就曾接過新兵來電告知部隊長官以需參與捐血活動,作為榮譽假的獎賞,而校園以及公司行號以健康檢查和公益之名,不論願意與否,許多人為了證明自己的「乾淨與純潔」,只能硬著頭皮上捐血車。

監院糾正荒唐做法

其實2009年監察院就對於行政院衛生署提出了糾正案,指出了捐血過程中「既要勸募鼓勵捐血、又要依法拒絕不符標準者捐血之角色混亂窘境」,以及是因同儕壓力而被迫捐血的狀況,都凸顯了衛生署以及所屬的疾病管制局,在愛滋防治與血液安全上的失職。然而這些糾正,換來是法令上對於個體的罰鍰。

其實許多捐血者並非想利用捐血驗愛滋,卻是經過這樣的過程才愕然發現已受感染,有更多其實是長期的固定捐血者,卻在第一時間無法獲得情緒上的平復,除了意外從衛生局來的通知外(並非無從得知感染),其餘的資源都未被提供,更遑論所謂的良心回電與刑責考慮。

官員概念持續倒退現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對於蓄意傳染定義較為符合「國家刑罰權的發動,必須明白、明確,儘量排除不確定、人為操縱的可能」的方向,衛生署卻將修法的方向朝著將「懷疑」「可能」通通納入,或直接把「男性間性行為者」捐血直接定罪,此一做法無助捐血,反而可能讓人更為恐懼,對於愛滋的防疫更是倒退。

另外,國際間已經普遍採用的科學檢驗方式NAT(血液核酸擴增檢測法)的愛滋血液檢驗,可以縮減愛滋病毒篩檢空窗期至11天,已可以大大降低並篩檢出有問題的血液,而吳敦義院長和新任衛生署長至今才在立委的質詢下表示還要再考慮,著實令人感嘆。相對於在未確定下就快速的將任一個案扣上「利用捐血驗愛滋」的大帽,何時衛生署才能夠領悟自己的工作和責任呢?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