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爭議不少 /「獻身」逮色情 「警」守3要件【2011/02/20 自由時報】

〔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

桃園警分局偵查隊長施忠進說,要查色情按摩有三要件,只要有其一就可成立。第一,店家擺明提供性服務,還有價碼;第二,提供性服務的小姐自行脫衣;第三,小姐實際碰觸客人生殖器官提供性服務。

施忠進表示,若缺前兩項要件,就得等到對方「行動」,才能逮人。警方的行動中,由於店家本來就有犯意,誘捕偵查是被允許的;但若員警在過程中,主動引誘「你幫我打手槍,我加錢給你」,就屬「陷害教唆」。

警方採類似「釣魚式」的偵辦手法,有成功、也有失敗案例。民國98年間,桃縣龜山鄉汪姓男子經營按摩店,警方找線民消費,查獲小姐提供半套服務,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判決汪男仲介色情有罪,上訴後卻改判無罪。

因為法官認為,員警事先未查明店家有前科,不能認定店家有犯罪傾向,過程中線民又不斷引誘按摩小姐幫他做半套,認定證據都不具證據力。

民國99年間,桃園警分局大樹派出所員警查緝脫衣陪酒,喬裝客人陪小姐玩遊戲,直到小姐脫衣後逮人。

業者認為被警方花錢誘騙小姐脫衣,但法官認為,警員假冒男客,只是讓業者與小姐現形,非陷害教唆,業者因此被判刑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