瞞染愛滋捐血 衛署擬修法開罰【2011/01/29 中央社】

過去愛滋感染者若惡意捐血,造成他人感染,須待調查判刑確定才能罰。但衛生署研擬修法,未來捐血者的健康諮詢若填寫不實,恐造成受血者危險,將直接開罰。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副局長林頂受訪表示,根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對於明知自己為愛滋感染者,卻仍捐血給他人使用、導致傳染,可處5到12年有期徒刑。

但林頂說,過去雖有3件案例送地檢署,已有2件不起訴,若真要處罰恐怕所有證據要蒐集齊全,且需有直接的證據,否則很難開罰。

有鑑於此,衛生署、疾管局將修法增加罰則,減少愛滋感染者故意透過捐血篩檢。林頂說,未來將增列條文規定,讓捐血中心的捐血前健康諮詢法規化,另外,捐血者明知有危險性行為,卻提供不實資料,造成受血者感染風險,將處罰新台幣3到15萬元。

另外,衛生署也將透過修正「血液製劑條例」,增列若懷疑自己感染愛滋或2年內曾與感染者發生性行為,卻仍捐血,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捐血者填寫健康諮詢表格時,若隱瞞可能感染愛滋等問題,將處罰1萬元到10萬元。

林頂說,目前相關法條修正都在衛生署法規會討論,還必須送行政院、立法院通過後才能施行。

根據疾管局統計,民國77年捐血中心全面實施篩檢愛滋,至今篩出741名捐血中心篩檢通報愛滋感染。統計發現,民國98年有81名,99年有70名。

另外,林頂說,國內因輸血感染愛滋共有22例,來自16名捐血人血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