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性侵刑 婦幼團體看法不一【2011/01/09 中央社】

法務部擬修法加重性侵罪刑度,部分民間團體認為,加重刑度遏止性侵犯罪固然好,但也擔心刑重恐影響定罪率。此外,民間團體對修正案仍設年齡界線,持保留看法。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指出,遏止性侵犯罪,關鍵在於法官如何判決,不全然在刑度,她質疑法條若上路,法官會不會因刑度提高而「判不下去」,或是審理時要求更多充分證據,而增加被害者舉證的困難。

紀惠容舉曾轟動一時的竹竿性侵女童案為例,因犯案現場遭破壞,證據不足,官司纏訟至今,令受害家屬不堪折磨,法務部除修法外,檢警單位更應重視蒐證工作。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祕書長葉大華對調高刑度能否嚇阻性侵犯罪,抱持疑問態度。她說,像戀童癖患者本來就有犯罪需求,就算調高刑度,也不一定能降低他們犯罪動機。

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發言人Eva對加重性侵幼童者刑度表示肯定,但她認為如何防止性侵再犯率更重要,建議政府研擬類似美國「梅根法案」的法律,公布再犯率高的性侵犯、戀童癖等的姓名,保護婦女安全。

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案規定,對未滿12歲以下兒童性交,無論有無違反兒童意願,均處5年以上刑期。

關於年齡界線,紀惠容認為,台灣社會將兒童定義為12歲,但還是有許多特殊案例,例如有些兒童超過12歲但心智尚未成熟,或12歲以上的身心障礙兒童等;Eva表示,設定年齡範圍有爭議,有些兒童超過12歲但身材仍較為矮小,法官審理時應取決客觀要件,衡量性侵者刑度。

葉大華認為,除修法解決法官輕判性侵兒童案件的爭議外,還需建立相關配套措施,許多12歲以下兒童,表達能力尚未成熟,她建議法庭設置兒童專家證人,協助受害兒童明確表達遭受侵害的事實,不能完全任憑法官自由心證,以維護兒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