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修正 傾向媒體自律【2010/12/28 蘋果日報】

停業下架罰則過重 改採限期改善再罰鍰

【徐珮君、陳郁仁╱台北報導】

立院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其中有關平面媒體不得報導犯罪細節等,引發侵犯新聞自由爭議。內政部長江宜樺昨邀媒體代表、兒少福利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座談,達成共識:建議媒體同業公會召集媒體研商,建立媒體自律審議機制,避免政府干預的疑慮;罰則部分,將朝取消勒令停業、下架、公布負責人姓名等規定,改採警告、限期改善、行政罰鍰等方式處理,以符合比例原則。

在各界強烈質疑《兒少法》修法侵犯新聞自由的情況下,內政部邀媒體代表溝通。與會者轉述,《蘋果日報》總編輯馬維敏說,政府不應對媒體過多限制,應鼓勵媒體以自律方式發展;《聯合晚報》社長項國寧說,新聞自由受《憲法》保障,政府不能為保障兒少權益而規範媒體。

《中國時報》總編輯王美玉對於《兒少法》規定不得揭露兒少姓名的做法,相當不以為然,她認為,若是基於兒少利益,並無犯意就不應被罰;《自由時報》副總編輯吳俊彥也批評,媒體違反《兒少法》,罰則規定業者下架、勒令停業「太誇張」,違反比例原則。

出席的兒少團體也呼應媒體代表的看法。兒童福利聯盟執行長王育敏說,媒體應提出自律的底線,罰則應傾向先警告,媒體未改善再裁罰;台灣少年權益促進聯盟祕書長葉大華說,九家衛星電視已建立自律機制,並建立專家團體諮詢申訴平台,「媒體自律最重要」,《兒少法》修法並非用兒少權益限制媒體自由;葉主張,平面媒體應自提版本,建立自律原則,政府對罰則也應適度放寬;慈濟大學社工系教授賴月蜜說,新聞自由和兒少保護並無牴觸。

明年三月立院協商

對於媒體和兒少團體認為罰則太重,新聞局出版處副處長陳俊華喊冤說,新聞局很無辜,發生重大新聞時,民眾常打電話抱怨新聞局放任媒體,新聞局不得已提出規範,新聞局不是要管制媒體,新聞局也不想做這種事。

江宜樺經三小時溝通後允諾,罰則太重部分將和立委協調,也希望媒體對條文不明確之處研商版本,彙整各界可接受條文內容,明年三月送到立院協商,未來也會視情況,不排除再開一次會議討論。

不揭露身分不可行

江宜樺說,兒少權益與新聞自由均為普世價值,須透過政策、法制與相關機制調和,對於媒體質疑《兒少法》規定媒體不可揭露兒少身分,實務上不可行,江也指示修正文字,可增列「基於兒少當事人權益」等但書文字,增加媒體彈性報導空間。

《兒少法》 修法座談會重點

◎媒體代表

條文規定媒體不得描繪暴力、血腥、色情文字或圖片等危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太過籠統,違背法律明確性

保護兒少權益但不應侵犯媒體新聞自由

對違反規定媒體開罰,最重可勒令停業,違背比例原則

◎社福團體代表

媒體應提出自律的最後底限;罰則可先予警告,要求媒體改善,若不改善再開罰

建議比照衛星電視公會,將媒體成立自律機制入法

◎學者代表

修法內容應讓媒體接受,政府應提供公民社會討論的平台

兒少保護和新聞自由不是互相牴觸,可以互創雙贏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