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愛滋歹徒砍傷染病 檢同意補償【2010/12/27 自由時報】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
苗栗縣通霄鎮曾姓男子遭林姓愛滋病歹徒亂刀砍傷,因血液接觸感染愛滋,申請被害人補償金被苗栗地檢署駁回,曾某提行政訴訟勝訴。苗檢開會通過同意補償並放棄上訴,再開會討論補償金額。
前年9月,罹患愛滋病的林姓男子到曾某開設的神壇參拜,拿出2把西瓜刀勒索「跑路費」,並瘋狂揮刀亂砍,致倒臥血泊中的曾某感染愛滋病。曾某申請被害人補償金,先後被苗檢、台中高分院駁回,再提行政訴訟,才獲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勝訴,曾某家屬認為是遲來的正義。
苗檢說,曾某與對方已和解,且金額達300萬元,雖然事後沒有兌現,但審議委員會認為仍可循民事訴訟管道主張權益,所以駁回申請。
苗檢收到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後開會,與會委員認為,曾某拿到的錢非常有限,並未獲得加害人實質賠償,最後通過同意補償,決定放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