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上「打手槍」 未達公然猥褻【2010/12/22 聯合報】

熊迺祺/台北報導

許姓男子被控搭台鐵在車廂內「打手槍」,他辯稱是胯下癢、沒手淫,檢方雖然未採信,但認為他以包包遮住,並無「供人觀覽」意圖,且未達不特定人「共見共聞」狀況,不構成公然猥褻罪,處分不起訴。

今年10月1日下午,許姓男子搭乘北上電聯車,經過台北車站後不久,被乘客發現動作怪異,長達數分鐘,經仔細查看研判是在手淫,立刻報警處理。許姓男子強調他只是下體癢就用手抓,並沒有手淫或把弄生殖器。

不過,報案的朱姓女乘客表示,當時從許的包包與身體之間縫隙,看到他的生殖器外露,絕對是在手淫。

台北地檢署認為,當時許姓男子解開褲子皮帶,拉開拉鍊並露出生殖器,左手在生殖器附近一直動,可認定確實在車廂內的公共場所,進行搓揉生殖器的猥褻行為。

不過,公然猥褻構成要件,必須以具有供人觀覽意圖,且在不特人或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下的猥褻行為;根據根據朱姓女乘客證述,許姓男子當時以包包遮住,雖有猥褻行為,但未達公然的程度,應該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