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再回監 不得假釋【2010/12/16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6日電)

法務部長曾勇夫今天在立法院答詢時允諾,未來性侵犯假釋後若再犯而入獄,將不得假釋,必須服滿刑期後才能出獄。

監察院昨天就性侵犯假釋期間再犯,糾正法務部、台北監獄等單位,認為相關單位草率核准假釋。

立委吳育昇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時問曾勇夫,在不改變現有法律架構下,性侵犯假釋期間再犯而入獄,不得再假釋,能否做到?曾勇夫當場回答「可以」,也贊成立委的意見。

曾勇夫在答詢時進一步說明,性侵犯服刑期間,監獄會請醫師評估再犯可能性,作為假釋依據,未來法務部會從嚴審核。此外,針對再犯率高的性侵害加害人,需服刑期滿才出獄,出獄後要再送到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接受刑後強制治療。

立委涂醒哲、呂學樟質疑性侵犯再犯率高達90%,且立法院針對性侵兒童是否加重刑期的刑法修正草案,提案多達10個版本,但法務部卻沒有提出修法版本。

曾勇夫表示,法務部刑法研修小組對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章」做整體修改,並且與婦女團體協商,相關條文正函送司法院,會盡快提出修法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