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環境與媒體角色【2010/12/15 聯合報】
有些媒體的報導太過「煽色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擬對新聞報導作出若干規範與處罰,此議一出,引爆了「兒少環境」與「新聞自由」的理念衝突。
兒少法的相關立法思維是可以理解的,唯大眾媒體雖應注意維護兒少環境,但其社會職能與責任卻不僅於此。例如關於連勝文被槍擊案之報導,雖涉暴力,但此案也有關社會公義與政治爭議;連被害人都主張公布錄影帶,可見這類報導不能只看「暴力」二字。再如,有些性犯罪案的情節,其實也有告知社會公眾防止被害之方法的功用;至於報導像金光黨之類的「犯罪」情節,亦是希望民眾勿再上當。
問題出在每家媒體的編輯政策、市場觀點與社會責任感不同。同一新聞,甲媒體作成「煽色腥」,乙媒體則能在報導事實與社會倫理上維持平衡。然而,這樣的分際,卻不是法律條文所能規範的;倘若以抽象空泛的條文對所有媒體一律加以限制,則非但有害新聞自由,更可能斲傷媒體作為社會守望人的角色。
目前修法中引發的討論,即顯示了此種兩難。例如:草案規定「新聞紙不得刊載下列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另有建議改成「新聞紙『無正當理由』不得刊載……」。再如,草案規定,不得「描述(繪)暴力……」,另有建議改成「不『過度』描述(繪)……」。試問:「正當理由」、「過度」之標準何在?
在自由民主國家中,大眾傳播是一種十分複雜的社會機制。我們不贊同「煽色腥」的媒體路線,但也不認為這是能用刑法審判來治理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