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以前叫賣淫女 現在可以叫失足婦女【2010/12/14 中評社】

公安部重申不得以歧視、辱罵、毆打、遊街示眾、公開曝光等侮辱人格尊嚴方式羞辱賣淫女。公安部說,以前叫賣淫女,「現在可以叫失足婦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中央社報道,各省掃黃,多次出現爭議案例,例如廣東東莞警方將涉嫌賣淫的2名女子,赤腳、戴手銬、以繩子牽著在街上指認現場,引起人權爭議。

不過人民網質疑,失足婦女就很中聽嗎?捍衛權利比改名更重要;賣淫女變身失足婦女,道德的偏見仍在;「換一個冠冕堂皇的稱謂,不是亡羊補牢,而是頭疼醫腳。」

對於公安部的公開表態,人民網也有肯定:一是對社會大眾的不滿和質疑提出正面的回應;另一是儘管稱謂改變未必改變對這一群體普遍歧視的社會價值觀,「但畢竟作為一個概念性的東西,其積極意義是應該得到認可的」。

北京新京報指出,警方將對賣淫婦女展開「教育挽救」,並嚴格做好信息保密。大陸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長劉紹武表示,嚴厲打擊後,對於娛樂行業不是關得越多越好,而是合法經營的越多越好。

對於被迫賣淫的女子,警方決定一律不得處罰,「迅速解救,並啟動對受害人刑事救助機制。」

根據公安部官方網站,全中國公安從6月實施2010嚴打整治行動以來,各地娛樂服務場所賣淫嫖娼、淫穢表演等違法犯罪活動明顯收斂,涉黃違法犯罪案件10月份比去年同期下降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