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4歲強姦無罪? 港促廢【2010/12/13 中央社】

針對近年香港發生多宗未滿十四歲的男童強姦女童而未能定罪事件,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今天發表報告書,建議廢除在香港實行逾百年的英國普通法有關十四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推定。

法改會秘書施道嘉表示,由於現行普遍法推定未滿十四歲的男童無性交能力,即使有明確證據顯示十四歲以下男童在生理上具有性交能力,且曾有性交行為,甚至男童與不同意的受害人性交,卻不能裁定其犯強姦罪。

他說,「十四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存在遠久,當時法庭視十四歲為青春期開始年齡,但這項推定已脫離現實。目前英格蘭與威爾斯、紐西蘭以及多個澳洲司法管轄區,已廢除或從未應用過這項推定。

法改會指出,事實證明,十四歲以下男童可能具有性交能力,尤其今年九月一名十三歲男童強姦一名五歲女童的個案,更能突顯這項推定引起的問題。

法改會建議,香港廢除普通法中「十四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推定,一旦撤除這項推定,涉及強姦案的十四歲以下男童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近年香港多宗涉及未滿十四歲的男童強姦女童未能入罪個案,引起社會極大爭議。

去年六月,兩名十三歲男童強姦一名十二歲女童,但由於法律推定未滿十四歲男童無性交能力,結果兩名男童只能被裁定猥褻侵犯而非強姦罪,當時法官形容被告「十分幸運」。

今年九月,一名十三歲男童在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病強姦一名住院的五歲女童,事件震驚香港社會。雖然警方拘捕男童,但男童不能被控以強姦罪,只能被控猥褻侵犯,引發強烈爭議。

為了讓涉及強姦案的未滿十四歲的男童受到法律制裁,以保護女童免受性虐待,香港法律界及學者紛紛要求廢除這項不合時宜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