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 二讀前踩煞車【2010/12/12 蘋果日報】

兒童局先開公聽會 藍委:謀最佳平衡點

【何哲欣、陳明旺╱台北報導】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上月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初審條文明訂報紙不得刊載描述犯罪細節的文字或圖片,因規範籠統,引來限制新聞自由質疑。內政部在立院二讀前急踩煞車,兒童局長張秀鴛昨說,為避免媒體無所適從,兒童局本月中下旬將舉行公聽會,邀四大報與各兒福團體針對引發限制新聞自由爭議法條進行討論,希望能找出不侵害新聞自由、同時也能保護兒少的版本。

憂限制新聞自由

根據立院初審通過的《兒少法》草案,報紙不得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包括描述犯罪、施用毒品、自殺行為細節,以及描述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細節的文字或圖片;違者可罰負責人10萬到50萬元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若照初審條文標準,媒體詳細報導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長子連勝文遭槍擊案,都可能違法。張秀鴛坦承,「犯罪」兩字太籠統,媒體不斷表達意見,兒童局願意將這些意見納入。據悉,兒童局傾向將初審條文中「犯罪」兩字拿掉,以減少媒體反彈。

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昨說,目前《兒少法》雖已排入立法院會待審,但國民黨會等兒童局提出新條文修正後,才讓《兒少法》進入二、三讀。但民進黨立院黨團書記長潘孟安反對開公聽會,他說兒童局若有新的意見要表達,可以透過國民黨團提出協商要求,為何要延宕修法進程?

應兼顧知的權利

衛環委員會藍委黃義交說,兒童局要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是好事,希望在各界討論下,求取兒童褔利與媒體報導最佳的平衡點。民進黨團副書記長黃偉哲也說,他對舉行公聽會樂觀其成,「兒童局是從善如流」。黃偉哲說,媒體對犯罪案件的描述是應該有所保留,但民眾知的權利也要兼顧。

不具名藍委私下說,法條上只要寫上媒體對特定犯罪型態「不應」過度描述即可對媒體有約束作用,不必明訂什麼能報導、什麼不能。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祕書長葉大華說,修法時台少盟就建議,媒體必須是「過度描述」羶色腥細節才違法,但行政機關認為「過度」兩字難以認定,因此刪除。

「蓄意違法才罰」

葉大華說,《兒少法》與言論自由不衝突,媒體擔心的應該是行政裁量權過大,建議設媒體自律機制,若媒體報導確實過當,才算違法,第一次應先警告,若持續、蓄意違法才重罰。

兒童福利聯盟執行長王育敏也說,不是所有的社會新聞都不能報導,問題應該在於媒體報導的尺度,若媒體報導鉅細靡遺可能引發不良示範、或者是太暴力血腥讓人難以接受,就不適合;條文若有語意模糊,大家都可以再討論,把界限定清楚。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律師李永然說,《兒少法》要避免新聞對兒少產生不良影響,但也不宜影響一般閱聽大眾知的權利,初審通過條文,文字定義曖昧不明,確實有必要再開公聽會討論,建議把文字寫清楚,避免未來執法爭議,間接限制新聞自由,讓媒體無所適從。

《兒少法》第44條初審通過條文及可能修正方向

註:未來修正條文將空泛的「犯罪」兩字刪除,將明訂特定犯罪型態不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