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兒童性侵修法 勿淪喊價【2010/12/01 中央社】

監委沈美真今天指出,兒童遭受性侵害案件,刑法年齡標線修正應該有合理客觀準據,不能流於道德感情,變成「喊價式立法」。

民間先前發起白玫瑰運動,抗議恐龍法官對多起兒少性侵案判刑太輕。沈美真也提調查報告,通盤檢討相關法制面與實務運作缺失,她今天對外說明這份報告。

沈美真說,有件爭議判決,法官指被告「惡性重大」,卻只判3年2個月,輿論譁然。她認為,很多法官恐怕不了解性侵害對兒童傷害有多大,所以判比較輕,法官的專業訓練有必要改善。

她說,調查過程曾邀心理諮商專家、兒福聯盟、精神科醫師、法官、民間司改會、法界、法務部等各方專家學者諮詢,「對於兒童認知發展與心理發展,念法律的聽了很訝異,畢竟是不同專業領域。」法官要了解孩童身心發展,的確有困難。

她進一步指出,被害兒童對性侵案說法反覆,並不代表孩子說謊,而是受限於兒童認知、表達、記憶能力、創傷影響等種種問題。「要判斷孩子說的話可不可以相信、記憶是否錯誤,不能用大人的眼光去看,也不是一般法官可以判斷,必須藉助專業。」

沈美真說,專家學者建議兒童性侵案,應該採「早期鑑定」、「逐案鑑定」或引進英美法上的「專家證人制度」;但是,「法官自己要有認知,如果法官自認可以判斷事實,怎麼會要求送鑑定?」沈美真認為,專家證人有其必要,對兒少性侵案更有必要,主管單位應審慎研究何時需要鑑定,同時也要編足預算。

沈美真指出,現行對於零歲到14歲性侵,用相同法條處罰,「2、3歲的小孩與13歲的少女,放在同一條法條處理,真的有問題。」法務部正在草擬修正草案,她現在最擔心的是「喊價式的立法」。

沈美真說,有些專家建議,以7歲為年齡標線,因為學齡前與學齡後的孩子,對性的認知不相同;還有另一派主張,零到12歲是一個階段,12歲到15歲又是另外一個階段;刑法年齡標線到底要怎麼切?恐怕要有更多實證資料做依據,不是用嘴巴喊喊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