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修改墮胎法 男人也要負責【2010/11/30 中央社】

泰國在曼谷一家寺廟發現2002個胎屍,引起社會對修改墮胎法的討論,現在矛頭指向胎兒父親,社會發展暨人類安全部一場公聽會的討論,就提議男方也要受罰。

泰國墮胎是非法行為,除非女方遭強暴、胎兒危及母親生命、亂倫等才能合法墮胎,因此墮胎走入地下,在曼谷那座寺廟發現的胎屍,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曼谷郵報」(Bangkok Post)今天報導說,根據法律,墮胎女性或是讓他人進行墮胎會面臨最高3年徒刑,最多6000泰銖(約合新台幣6048元)的罰金。任何人協助非法墮胎也會面臨最高5年徒刑,1萬泰銖罰金。如果墮胎造成孕婦死亡,懲罰將加倍。

社會發展暨人類安全部(The Social Development and Human Security Ministry)部長伊薩(Issara Somchai)在公聽會上指出,女性無法自己懷孕,但法律卻只懲罰女性和進行墮胎手術的人,不是男人。

社會人安部舉辦公聽會是為了在向內閣提出修正案前,邀請各相關組織,收集各方意見。

伊薩表示,雖然法律懲罰無法解決墮胎問題,至少可以協助男人對所做的事情更有責任感,鼓勵他們決定做任何事之前能想清楚。

婦女之友基金會(Friends of Women Foundation)會長蘇潘瑞(Supensri Pungkoaksung)也認為,男人必須為沒有計畫的懷孕負責。

她表示,有些向基金會求助的婦女坦言是男友說服她們去墮胎。

蘇潘瑞說,懲罰還不夠,更重要的是修法需要很長時間才能成功。

她認為,適當的性教育、輔導女性、提高男性意識,並提供婦女更多庇護中心,可以協助減少不想要的懷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