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增梧桐妹條款【2010/11/18 蘋果日報】
名人爭監護權將禁刊姓名「歐美也無此例」
2010年11月18日蘋果日報
【何哲欣、王家俊╱台北報導】
立院衛環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案,報紙不得刊載描述犯罪、暴力、血腥、色情、猥褻細節的文字或圖片等危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若在網路上播送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要有防護機制,違者都可處最重五十萬元罰鍰;修法還新增「梧桐妹」條款,涉親權、監護權事件的兒少,媒體不得報導足以辨識身分的資訊,違者最高罰三十萬元。
立院初審
兒福團體支持修法內容,媒體則憂心影響新聞自由及讀者知的權利。
《兒少法》保護對象是未滿十八歲的兒童及少年,修法主要在於要求報紙與網路比照電視分級,以保障兒少身心健康。而為保障兒少隱私,這次修法規定,受虐、遭綁架、性侵、吸毒或涉刑事案件,以及涉親權、監護權事件的兒少,媒體不得報導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的資訊。
例如曾轟動一時的台灣叔叔與巴西外婆爭童的「吳憶樺事件」,或藝人賈靜雯與孫志浩爭女「梧桐妹」的監護權,姓名及代號都不能報導,但若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為維護公益有公開必要,不在此限,避免日前警方追緝少年殺手廖國豪時,因公布廖個資引發爭議。
內政部官員建議,為免動輒得咎,首度報導名人離婚爭奪小孩官司,可以報導姓氏寫某先生、某小姐爭奪「小石頭」監護權,但若民眾已識別「小石頭」代表某名人的小孩,就要換個代號。
「讀者有知的權利」
兒童福利聯盟執行長王育敏說,「媒體要考慮閱聽眾有五分之一以上都未成年,若太過血淋淋的內容,就應考量兒少身心尚未成熟,不要大剌剌刊登。」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副祕書長劉淑翎也說,不是不能報導犯罪新聞,但不必太過描述細節,否則因報紙隨處可得,兒少可能不經意就接觸到太羶色腥內容。
《蘋果日報》社長杜念中說,媒體對兒少已盡最大保護,公眾人物發生爭執,媒體有告知責任,否則新聞會變得沒意義,規範令人遺憾,會讓媒體無所適從;而國外名人爭奪孩子監護權,即便歐美也不可能限制報導父母名字,「完全變成無頭、無尾的事情,會讓媒體報導的權利與讀者知的權利受到很大傷害!」
《自由時報》發言人蘇宇暉說:「本來就在遵守《兒少法》,不希望此次修法造成新聞自由倒退!」《中國時報》執行副總張景為說,修法脫離現實,若嚴格執行會影響讀者知的權利與新聞自由,「無限上綱到不得報導父母名字,國外也無此例。」
《聯合報》系發言人項國寧說,行政、立法部門修法時似乎未邀媒體參加公聽會,這些人不了解媒體,怎知如何規定才能符合實際,「憑空想像的事情,操作難度高,不容易做到!」
「窒礙難行再檢討」
《兒少法》還須送立院完成三讀。因法條未條列違法實質內容,內政部兒童局長張秀鴛說,若民眾檢舉,會由地方政府邀學者專家討論,也會讓媒體申訴,對媒體的擔憂,張說,若修法三讀後窒礙難行,會再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