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餵母奶 不得禁止【2010/11/09 聯合晚報】
王正寧/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未來婦女在公共場所哺乳,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違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包括政府機構、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站及百貨公司、零售量販店達一定面積者,都應設置哺(集)乳室,讓餵母乳的媽媽不再發生找不到地方哺乳的窘境。
三讀通過的母乳哺育條例規定,只要總樓地板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以上政府機關、公營事業,1000平方公尺以上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1萬平方公尺以上百貨公司、零售量販店等公共場所均應設哺乳室。應設哺乳室而未設者,若限期未改善,可處6000至3萬元罰鍰,可連續罰。
如有需要,未來婦女將可在公共場所哺乳,任何人不得以該處已有哺乳室等設施為由,要求婦女前往特定處所哺乳,若有禁止、驅離或妨礙情事,可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前項行為人若為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公共場所負責人也要處以相同罰鍰。
此外,主管機關必須針對相關設備進行抽查,如有規避、妨礙、拒絕,或未提供必要協助者,可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