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離後妻劈腿 夫求償敗訴【2007/05/0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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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離後妻劈腿 夫求償敗訴【2007/05/01 聯合報】
【聯合報/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許姓男子才與妻子離婚,半年後她就生下別人女兒,他認為前妻還沒離婚就通姦,求償一百萬元。但法官認為,兩人登記離婚前五個月就已簽字協議離婚,之後即無須對婚姻忠誠,判決駁回求償之訴。

法界人士指出,離婚採登記制,就刑事責任而言,許的前妻在尚未離婚前與他人產子,恐觸犯通姦罪;民事求償部分,著重在告訴人的人格法益有無受到侵害,既然兩人簽字離婚,丈夫就放棄其身分法益,因此無法主張受到侵害。

住在台北縣樹林市的許姓男子與蕭姓妻子在八十五年結婚,九十四年三月初簽字協議離婚,但直到同年六月一日才辦妥離婚登記;去年中旬,他突然接到法院傳票,竟是前妻提否認子女之訴,他才知道前妻離婚前就跟人發生關係。

但蕭姓前妻說,她跟前夫簽下的離婚協議書約定:「自本離婚協議書簽訂日起,雙方解除婚姻關係,男婚女嫁,各無相涉。」她說,她是簽字離婚後才開始與楊姓男子交往並發生關係。

法官認為,受胎期間是在簽字離婚與辦妥離婚登記之間,兩人即使未辦妥登記,蕭女也無須負婚姻忠誠義務。